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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87号被执行人:宋辉。本院在执行宋辉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宋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