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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友民与被执行人才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民,才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05号申请人刘友民,男,1984年08月2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滦阳镇。被执行人才文杰,男,1992年02月1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人刘友民与被执行人才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李志勇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