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友民与被执行人才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民,才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05号申请人刘友民,男,1984年08月2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滦阳镇。被执行人才文杰,男,1992年02月1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人刘友民与被执行人才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李志勇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