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一庭,任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刑一庭,其他,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联系方式0。被执行人任大伟,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刑一庭申请任大伟罚金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金刑初字第009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一庭于2016-3-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金刑初字第00956号中止执行终结(2016)豫0105执2845号执行程序。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书记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