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华源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晶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屈放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陕西华源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晶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屈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被执行人陕西华源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晶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俊,女。被执行人屈放,男。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华源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晶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屈放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新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华源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晶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屈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源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晶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屈放支付欠款本金38000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48460.45元,本息合计3848460.45元,及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房屋进行查封,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2执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