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347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号锦华苑小区楼物业部。法定代理人:徐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炳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峰,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