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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盛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方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法定代表人薛永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应受偿92800元及利息;未受偿92800元及利息。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