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杨国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杨国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村。法定代表人:薄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虎,男,回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宁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春,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被告杨国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6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40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1328元、伙食补助费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经济补偿金18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收到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仲裁裁决书作出程序不合法。原告未收到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开庭传票,裁决书上认定向原告合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与开庭通知书,不属实。综上所述,温宿县劳动人事仲裁院所做的裁决书完全背离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国虎辩称,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温劳人仲(2015)81号仲裁裁决是针对被告在原告处发生工伤事故待遇赔偿的裁决,而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被告在原告处发生工伤事故后已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就应该依法享受各项待遇的赔偿,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及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且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且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观点,因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终审判决,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鉴定结论书及收据两张。证明被告所受工伤为九级,为鉴定花费905.5元。原告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承担该组费用。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3.出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住院20天,应该享受2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原告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被告未按照规定向原告报送相应材料,应视为自动放弃停工留薪期工资。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受到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医嘱全休三个月,为劳动能力鉴定花费905.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杨国虎于2014年4月21日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被鉴定为工伤九级。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遭受了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亦被鉴定为构成工伤九级,故,被告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原告主张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6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40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1328元、伙食补助费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经济补偿金1888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处发生工伤事故后已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就应该依法享受各项待遇的赔偿,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业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