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银立与郭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立,郭大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799号原告:李银立,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彬,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李银立之父。被告:郭大勇,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银立与被告郭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银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银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银立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