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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钟子峰与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子峰,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钟子峰,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本中,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兴华,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审理原告钟子峰与被告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冻结被告刘兴华持有鹤山市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5%的股权,经权利人申请,本案于2016年6月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锦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上述股权属其所有为由请求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现正进行异议审查,需待审查结束再作处理。除上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恢6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洽胜审判员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志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