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民初3732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1993年9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委托代理人幸芳琴,系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原告郝某某在打工时认识被告高某某,经过短暂的接触,互有好感,马上陷入热恋,家人阻挡无效,当年腊月就举行了过门仪式,但原告当时只有十八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就未办理结婚证。2012年12月23日,儿子高某某出生,2014年1月9日,孩子一岁多,原告郝某某达到结婚年龄,原被告才办理结婚证。当初原告年纪幼小,涉世未深,识人不够,原告对被告的了解有限,草率同居的后果十分悲惨。在过门当天,被告醉后对原告大打出手。在原告的母亲第一次到原告家看望女儿当天,被告以打麻将为由把岳母支走,又把原告叫出家门外,进行殴打,并威胁原告不许告诉自己的父母。回被告老家过年期间,当着被告的父母,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怀孕后,也没有好日子过,被告反复无常,找种种理由折磨原告。就在原告临盆那几日,被告仍对原告殴打,简直丧心病狂。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和肚子里孩子的生命,叫母亲来家照顾自己,被告竟把原告母亲的手指打骨折。原告的父亲来家后,被告当即叫原告的父母把原告接走,表示他不要了,未出世的孩子也不要了。无奈,原告的父母只好把原告接走。两三天后,孩子出世。原告打电话给公婆,问他们要不要孩子,他们说要了,但一直没有来照顾原告。原告在娘家父母照顾下过了百天后,经众人调解,原告为了孩子,原谅了被告,又回到被告家。随后,被告去新疆打工,半年后,原告也追随到新疆,但被告依旧没有改正自己,对待原告还是非打即骂。期间原告多次扬言自己看上另外一个女女,要和原告离婚,他要与那个女女过去。原告无奈住了半个月就回到延安,独自带着孩子生活。被告回家没多久,又去新疆待了一年,以没发工资为由,拒绝给原告生活费,还以种种理由哄骗原告要钱,拿上钱就去延安住宾馆、赌博。回家就对原告脚踢手打。原告回娘家躲避,被告趁原告父母不在家,翻墙进去跟原告抢夺孩子,抢走后,被村里人挡下,被告恼羞成怒,当着原告母亲的面,不顾孩子嘶声裂肺的哭喊,把孩子高高举起,要把孩子摔死。原告和母亲苦苦哀求,他说,孩子是他的,他有权利摔死。直到原告的母亲给他跪下,他才放下孩子。将家里仅有的4000多元储蓄偷偷全部取走,一去不返。原告和孩子没有办法生活。原告的父母叫被告的父母到家里协商解决原被告的婚姻问题,被告的父母听说了被告的种种作为后,脸上挂不住,竟然偷偷跑了。至此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和她的父亲打电话辱骂、骚扰、威胁,扬言要将原告的弟弟杀死。最严重的后果是,孩子自经历过那件事情后,深受刺激,小小心灵留下阴影,说话结巴,胆小怕事,一听到被告的声音就哭,一见到被告就躲,小小孩童,一听说离婚,就再三哀求母亲不要把自己给了父亲,父亲在孩子眼中无异于凶神恶煞。原告对自己当年的年幼无知十分后悔,但为了孩子又跟他正式结婚,没想到现在日子一天也过不下去了,情义全无不说还整日被恐惧痛苦折磨。当日的激情早已荡然无存,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能离婚。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子高梓墨,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1200元;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4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赔偿10000元;5、请求困难帮助10000元。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014年1月9日登记结婚,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后才登记结婚。证据二、保证书;证明1、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的事实,2、被告早已有离婚的心思,3、原被告婚姻早已破裂,且是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的。证据三、李启发证人证言;证明,1、原、被告长期分居,矛盾已经激化,被告跑到原告家抢夺孩子;2、被告伤害的范围扩大到孩子;3、被告严重伤害自己的孩子,导致孩子结巴,被告不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4、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四、金贝贝幼儿园证明;证明原告有稳定的工作环境及生活环境,是一位合格的抚养人。证据五、白婷、高南、焦雅轩证人证言;证明1、被告抢夺孩子、殴打原告;2、原、被告感情破裂;3、被告多次伤害孩子,没有抚养孩子的资格和条件。证据六、证人证言;证明,1、被告伤害临盆的妻子;2、被告怀有身孕的妻子不管不顾;3、被告对妻子坐月子不管不顾,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也放弃,不闻不问,也不近人情,没有尽到自己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4、原告的生活不好,经常在娘家独自抚养孩子,经济上靠娘家支持。被告高某某辩称,2011年7月份在延安亿洋大酒店打工时与原告相识,2011年1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高某某,2012年12月23日出生,现孩子随母亲生活,2014年1月9日于延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大的矛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打架,没有报过警,后来感情也很好,从2016年3、4月份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离婚,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年幼。家庭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37英寸创维电视一台、衣柜一件、橱柜一件、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被告高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原、被告在延安亿洋大酒店打工时相识。农历2011年12月3日举行婚礼仪式,2012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梓墨,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月9日于延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书写保证书,2016年3、4月份便开始分居,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37英寸创维电视一台、衣柜一件、橱柜一件、洗衣机两台、冰箱一台。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偶尔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只要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采用妥善方式积极对待家庭矛盾,加强理解与沟通,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加之婚生子年幼,离婚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某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郝荣荣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