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才友与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友,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801号原告:李才友,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2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北环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友与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友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才友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胡道凤人民陪审员 祝常青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阳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