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建飞与何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27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