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034号原告:姜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某1,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吴竟源由被告抚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1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2。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1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发生矛盾,如双方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