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建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鑫蕊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科,洪鑫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卢建科,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洪鑫蕊,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卢建科申请执行洪鑫蕊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