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海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海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海见,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海见有豫Q*****号东风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于海见所有的豫Q*****号东风牌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