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志与江珠琪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志,江珠琪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1263号原告XX志,男,身份证号码×××009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江珠琪,男,身份证号码×××001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志诉被告江珠琪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受理费通知书,确定2016年9月15日前缴纳本案诉讼费5050元,原告黄志华至今尚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黄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光和人民陪审员 周奇兴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