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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志与江珠琪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志,江珠琪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1263号原告XX志,男,身份证号码×××009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江珠琪,男,身份证号码×××001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志诉被告江珠琪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受理费通知书,确定2016年9月15日前缴纳本案诉讼费5050元,原告黄志华至今尚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黄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光和人民陪审员  周奇兴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