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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齐红心、张淑玲等与孙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红心,张淑玲,孙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457号原告齐红心,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淑玲,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茂军,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红心、张淑玲与被告孙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红心、张淑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红心、张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齐红心、张淑玲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