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齐红心、张淑玲等与孙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红心,张淑玲,孙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457号原告齐红心,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淑玲,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茂军,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红心、张淑玲与被告孙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红心、张淑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红心、张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齐红心、张淑玲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