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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奉化市应利成漆保险有限公司与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应利成漆保险有限公司,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应利成漆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应士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应利成漆保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定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应利成漆保险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6690.88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450.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36690.88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450.3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应利成漆保险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