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韩书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韩书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347号原告: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3号楼2103室。法定代表人:王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保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韩书生,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书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石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益环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