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湖南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11执102号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组织机构代码00629841-8。法定代表人王道信,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斌,男,该局劳动监察局监察二科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湖南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表人黄念武。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湖南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湘051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511执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所确定且尚未履行的义务应继续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姚建锋审 判 员 刘永波审 判 员 申勇兵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