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忠云、薛中健等与王胜才、郑泽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云,薛中健,王胜才,郑泽碧,刘应碧,王洁,王宇,丁作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979号原告:陈忠云,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薛中健,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委托代理人:吴迪,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胜才,男,汉族,1935年11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郑泽碧,女,汉族,1938年1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刘应碧,女,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王洁,女,汉族,2005年4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王某1。被告:王宇,男,汉族,2008年1月3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王某2。第三人:丁作云,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陈忠云、薛中健与被告王胜才、郑泽碧、刘应碧、王某王洁1、王宇王某2,第三人丁作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忠云、薛中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云、薛中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云、薛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忠云、薛中健负担。审判员 田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苍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