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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浩与被告刘萍、詹伟明、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刘萍,詹伟明,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148号原告:冯浩,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邹继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萍,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阳光水岸*幢*单元*层*室。被告:詹伟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阳光水岸*幢*单元*层*室。被告: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冯浩与被告刘萍、詹伟明、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冯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怡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