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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4民辖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运军,蒲志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蒲志友,蒲永红,黄远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辖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朱敬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远军,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审原告:蒲志友,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审原告:蒲永红,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远军、原审被告蒲志友、原审被告蒲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1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本案应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黄远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黄远军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何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