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与临汾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振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汾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李三秋,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汾市中医医院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临汾市中医医院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汾市中医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余 烨执行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