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靳福太与钟家进、唐燕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福太,钟家进,唐燕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靳福太。被执行人钟家进。被执行人唐燕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家进、唐燕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家进、唐燕鸣履行给付申请人12422.00元赔偿款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靳福太与被执行人唐燕鸣于2016年10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唐燕鸣在本院(2016)川0129执655、656、657三案中共同赔偿申请人80000.00元后,申请人不再追究唐燕鸣连带责任。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家进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强审 判 员 唐 鑫代理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