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春启申请王丽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启,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启,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护士,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启与被执行人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望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王卫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大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