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祺达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祺达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冯秀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蔚、谭力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祺达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达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杜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铸,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祺达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日红担任审判长、任喜跃、梁达明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伟航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中正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3元,减半收取8676.5元,由中正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日红审 判 员 任喜跃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