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仙林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金建康。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625237。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执行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东区块新湾镇前峰村,组织机构代码:676754865。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执行人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26627232。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执行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大麦坞地块(新渥镇),组织机构代码:794397221。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执行人庞青年,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淑丹,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9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