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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金霞与胡细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霞,胡细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1858号原告程金霞,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峰,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细崽,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原告程金霞与被告胡细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金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峰、被告胡细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7万元及利息(7万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10.7万元利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均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3日被告胡细崽找到原告程金霞借款17.7万元,后原告借17.7万元现金给被告胡细崽,被告胡细崽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2014年年底还款7万元,2015年年底还清。被告至今未按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均不理睬。综上所述,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胡细崽辨称,利息借的时候没有说过,钱是百分之百还,但一次性偿还没有这个能力,愿意分期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细崽先后多次向原告程金霞借款,至本案审理期间,经原、被告双方最后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利息,被告辨称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提供的借条上也未注明应当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细崽偿还原告程金霞借款1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程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胡细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