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罗志兵、黄冬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罗志兵,黄冬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195号原告:王冬梅,被告:罗志兵。被告:黄冬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冬梅与被告罗志兵、黄冬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冬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冬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