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万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万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某某,女,4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甄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不详。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