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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淑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钱淑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155号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马振营,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68140204-7被告:钱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淑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