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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金振与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上路生活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振,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上路生活便利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857号原告:李金振,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上路生活便利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振诉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上路生活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振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