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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天酒店与被告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天酒店,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960号原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天酒店。法定代表人李迎。委托代理人陈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章。原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天酒店,与被告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天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天酒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天酒店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