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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建波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李建波,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波。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李文天,经理。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5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为欠款纠纷,案件应由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