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齐保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齐保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5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750-4主要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保亮,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齐保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