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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纪能、秦玉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玉分,刘纪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玉分,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纪能,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现由被执行人的母亲及被执行人的兄弟居住,被执行人母亲年龄较大,兄弟系残疾人,处理房屋需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