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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焱金机械铸造厂、于福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焱金机械铸造厂,于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焱金机械铸造厂,地址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于福军,地址南关岭监狱。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焱金机械铸造厂、于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34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焱金机械铸造厂、于福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