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婷玉与被执行人齐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玉,齐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婷玉,女,200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大八苏组。法定代理人:崔桂霞,女,1980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艳辉,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四合当镇玉皇庙村烧锅杖子南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婷玉与被执行人齐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