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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磊磊与施昌建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磊磊,施昌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114号原告:方磊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施昌建,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方磊磊诉被告施昌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方磊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磊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磊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磊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