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磊磊与施昌建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磊磊,施昌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114号原告:方磊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施昌建,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方磊磊诉被告施昌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方磊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磊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磊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磊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