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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凡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孔凡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凡满,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阜宁县。再审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吕宪武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法院再审。本院认为:(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保国审判员  梁忠发审判员  付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