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7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715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15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仁会。被执行人刘仁会,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兴安盟。被执行人肖应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肖福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赵红英与被告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本案受理费3868元,由被告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共同负担。因被告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3868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仁会名下没有房产,但有三辆车牌号分别为粤A×××××、粤A×××××、粤A×××××车辆和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肖应成名下没有房产,但有一辆车牌号为粤A×××××车辆和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肖福生名下没有房产,但有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粤A×××××、粤A×××××车辆和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的档案,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作扣押处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未收到相应回复。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7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居诚审 判 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