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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韦孝安诉余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孝安,余自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438号原告韦孝安,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余自斌,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孝安与被告余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孝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