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韦孝安诉余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孝安,余自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438号原告韦孝安,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余自斌,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孝安与被告余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孝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