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与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945号原告: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469191。法定代表人:肖炳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815752520。法定代表人:XX龙。原告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2元,减半收取计11661元,由原告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小明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