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元伟与熊才亮、鲁云政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伟,熊才亮,鲁云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保772号申请人赵元伟,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熊才亮,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鲁云政,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元伟与被申请人熊才亮、鲁云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熊才亮、鲁云政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利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