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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任太平、烟台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太平,烟台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700号申请执行人:任太平,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382301室。法定代表人:苗化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太平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