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明贤与陈建彬、罗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贤,陈建彬,罗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民初1253号原告谭明贤,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彬,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罗永平,女,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谭明贤诉被告陈建彬、罗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明贤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彬、罗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明贤诉称,被告陈建彬、罗永平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5日,被告因从事货运汽车运输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243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期限2年内还清,被告并于2010年10月20日签立了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立写借条后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3元给原告;2、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2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彬、罗永平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建彬因从事汽车货物运输业务,将经营的(桂K×××××、8690挂)货车挂靠在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挂靠期间,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为被告经营的上述车辆购买了车辆各项保险费用。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支付部分保险费用给原告后,尚欠6243元未支付。经与原告谭明贤协商,确认欠原告为其垫付的保险费为6243元,被告陈建彬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0年10月15日起计息,于2012年10月14日前将本息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多次追偿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借条、询问笔录、案件调解情况反馈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建彬以向原告谭明贤出具借条借款的形式来承担债务,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谭明贤与被告陈建彬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建彬偿还借款本金6243元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谭明贤要求被告从2010年10月15日起以本金62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罗永平共同返还欠款6243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人员基本信息只能证明被告罗永平与作为户主的被告陈建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但是该人员基本信息却不能证明本案的债务是发生在被告陈建彬、罗永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罗永平共同返还欠款6243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彬返还6243元借款本金给原告谭明贤;二、被告陈建彬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谭明贤(利息计算方法:以6243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谭明贤要求被告罗永平共同返还借款6243元的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陈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陈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缴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庞夏丽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思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