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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齐爱民与吴强、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爱民,吴强,付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齐爱民,男,48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吴强,男,37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付燕燕(又名付燕),女,31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系吴强妻子。本院在执行齐爱民与吴强、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