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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2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连方令、周桂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连方令,周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2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代表人:孙雄鹏,行长。被执行人:连方令,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周桂云,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作出的(2013)思执行字第2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连方令、周桂云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4号4H室房产。现被执行人连方令、周桂云已履行付款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公司厦门分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连方令、周桂云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4号4H室房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柯祖峰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