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沁馨茶园茶叶商行、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沈阳市和平区沁馨茶园茶叶商行,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4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市。法定代表人:商健农,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沁馨茶园茶叶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经营者:胡超。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沁馨茶园茶叶商行、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枫钠 来自